【泰泉鄉禮 卷第一】
二曰昏(凡十五條)
凡昏禮,古有問名、納采、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節,今隨俗省略,惟行納采、納征、請期、親迎。
凡男女婚嫁以時,男子未及十六、女子未及十四成昏者,謂之先時。
男子二十五以上、女子二十以上未成昏者,謂之過時。
先時者夭,過時者病,皆不能順陰陽交際以保合太和。
鄉約正及鄉校師宜時加省諭。
凡納采,用酒牲、梹榔、果品,隨俗。
上戶通計所費銀不過三兩,中戶所費不過二兩,下戶所費不過一兩。
凡納征,用釵幣、酒牲、梹榔,隨俗。
上戶通計所費銀不過十五兩,中戶所費不過十兩,下戶所費不過五兩。
近日納采、納征者,止用細茶一盒,納釵物其中,尤為簡便,可以通行。
其送禮之人,非隔水路者,毋得多與銅錢,下程惟待以酒飯。
凡請期,不分上中下戶,惟遣使通書而已,禮物不用。
凡親迎,不許用鼓吹雜劇,送迎交饋。
其有隔水路而用裝彩大船、銅鼓儀仗,陸路用蒲燈、花筒、爆仗等項者,罪之。
凡納采、納征、請期,具書如女氏,女氏復書,禮也。
鄉俗疊用三緘,於親迎之日貯之銀筒以往,鄙俚之甚,今悉依《家禮》改正。
凡親迎,鄙俗先一夕燕其子,子必據尊席而坐,謂之漸老宴。
所宜痛革。
今後止依父醮子之禮,命之孤。
子惟告於廟,受命於母。
其女家先一夕燕女,聚親戚,唱鄉歌,謂之歌堂。
今亦革去,惟母醮女如禮。
凡婿至,奠雁畢,主人酌之酒而勞之幣,此俗已久革。
若婿以次日見女之父母,設燕者聽。
或婿所居去女家有三五日路程者,許隨俗候女轎出門,即見女之父母。
女之父母惟致幣於婿,不必設宴。
凡女服,首飾衣裙隨俗,但不許用違禁之物。
上戶通計所費銀不過三十兩,資裝器物之費半之;
中戶所費不過二十兩,資裝器物之費半之;
下戶所費不過十兩,資裝器物之費半之。
其僭用珠冠命服、金銀器皿者有罪。
上戶女從者一人,男僮一人。
中戶以下女從一人。
無者勿強。
凡婦見舅姑,用幣,余皆不用,明義分也。
鄉俗見諸親有帛。
婦不見外姓,別男女也。
鄉俗例見異姓,諸親及鄉黨無所分別。
今悉正之。
惟見同姓尊長。
親迎後三日、七日及遇俗節,女氏使人於壻家,用米面點心。
上戶四品,每品不過二盒;
中戶四品,每品不過一盒;
下戶惟用茶果,亦不過四品,每品不過一斤。
凡此所以撙節財用,勿為無益之費,自取窘匱。
凡昏禮,不得用樂。
賀昏非禮,宜更賀為助,禮物隨宜。
凡三等人戶之下聘,用酒一埕,鵝二隻,各布二疋,茶一盒。
婦荊釵布裙見舅姑而已。
貧不能具者,約正、約副率閭裏科少錢以助之,勿令失時。
凡媒妁為人議婚,須通達二家之情,待其許諾,毋得饒舌欺誑,但求成事,以貽他日之悔。
事發,罪媒妁。
謝媒妁之禮,上戶銀不過一兩,中戶五錢,下戶一錢。
其有溺陰陽年月不肯成昏及論財者,罪其父母。
凡生女多,懼貧難嫁,自行淹溺,訪出,將父母送官懲治如律。
近聞有等村民,自殺其女,以免費奩飾。
此風漸不可長,教讀及約正、約副宜早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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